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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导读: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工资、补助金等,根据哈尔滨市的生活水平及职工的工资待遇等确定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十级工伤赔偿的知识内容。

  工伤十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二、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步纳入。

  四、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存储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五、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的调整时间

  所有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每年从4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

  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八、附则

  本意见与《条例》、《规定》同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词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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