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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试用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导读:珠海市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从为用人单位工作起便建立了劳动关系。下面为您详细解答珠海市试用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珠海市试用期劳动者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知识延伸:

  珠海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省定二类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为1380元/月;调整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词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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