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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知识延伸——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三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1、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词条: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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