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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撤离怎样索要补偿

网友的困惑:

我是07年6月10日进这家公司的,当时试用期三个月后签一年的合同。后来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但是还是继续在这里上班。公司准备今年春节前不再经营,就是工厂不开了回新加坡。那我问一下像现在没合同了公司会给我补偿吗?如果有补偿多少?

[ 特约顾问答复:]

首先指出,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错误的。你6月10日入职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然试用期的说法不成立。 

你现在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9月9日。到期后,但是公司没有和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这一条规定给予了单位安排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觉得这个第十条的规定只针对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针对续签。这是不对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建立之后一直要延续到用工结束。所以建立劳动关系要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仅仅针对新员工,而是针对整个用工过程。 

违反了第十条的规定,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现在,公司已经计划与明年春节前结束经营,撤资离开中国。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针对这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标准为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满六个月视为满一年。这样,你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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