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0日在京召开,这次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受到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最突出的标志,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随后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前行,中国社会在迈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切中肯綮,有的放矢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历史使命与重大任务。在全新的挑战下,十八届四中全究竟会承担了怎样的使命与任务?
第一,重申依法治国的道路选择。
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等相匹配,简单的“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所以对于今日之中国来说,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一定要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底线原则,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第二,明确依法治国的价值选择。
在今日中国社会,依法治国有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没有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没有了前提;没有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依法治国就没有意义;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依法治国也就是摆设。这“四个维护”是贯穿四中全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化解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
今日中国已经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走了17个年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远非一张白纸,如何在既有的基础之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四中全会的主要任务,这就需要在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与进展。比如,立法不能把“专门法”变为固化小群体利益的“部门法”;执法不能变成寻租逐利的选择性执法;司法既不能受权力的干涉,也不能内部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全民守法则有待于在全社会确立起法治的信仰等等。破解这些制约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瓶颈性问题,将是四中全会的主要着力处。
第四,勾勒依法治国的实施方略。
有了科学的顶层设计,还要有实现顶层设计的科学路线图。这就是四中全会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只有通过从严治党、加强反腐,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政;只有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建设法治政府。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很难培育运行;没有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真正实施,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实践基础。同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法治国家“先立其大”,而法治国家则通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彰显其国家品格、国家追求。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则事半功倍,各自为战、单兵突进则劳而无功。
【第二篇】:依规管党治党 推进依法治国
近日,xx市检察院对《学思践悟》刊发《依规管党治党 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学习。全体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了全文,并进行了讨论。经过学习,干警们对依规管党治党,推进依法治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形成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经过几代党的领导集体不断探索,这个终极答案已经出来,这就是走“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
其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国历史长河中法治建设的新高峰。“法”的历史在我国古已有之,中国先秦诸子中的法家就以“法治”闻名,他们也主张“以法治国”。其理学和实践,其“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的作用,对国家管理和经济发展也做出过贡献。但他们都不是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思想和方式有根本的区别。可以说封建时代的“以法治国”思想,有着绝对的君主集权思想,其本质是“王道”、“人治”,是“法”与“术”的结合,其服务的对象仅限于少数人,体现着最广泛的不平等思想。而我国现在正在实践着的“依法治国”,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立法、用法管理国家事务,其服务对象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民主和科学意义上的法治道路,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以说,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人民幸福都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最后,践行“以法治国”基本方略,担当者只能是中国共产党。经过历史的筛选和洗礼,中国共产党肩负起了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中国共产党除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这在近百年的中国革命实践中已被证实。令人振奋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个长期过程,可能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但我们有理由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美好的蓝图终将实现。
【第三篇】: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0日在京召开,这次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受到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最突出的标志,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随后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前行,中国社会在迈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切中肯綮,有的放矢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历史使命与重大任务。在全新的挑战下,十八届四中全究竟会承担了怎样的使命与任务?
第一,重申依法治国的道路选择。
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等相匹配,简单的“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所以对于今日之中国来说,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一定要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底线原则,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第二,明确依法治国的价值选择。
在今日中国社会,依法治国有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没有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没有了前提;没有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依法治国就没有意义;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依法治国也就是摆设。这“四个维护”是贯穿四中全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化解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
今日中国已经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走了17个年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远非一张白纸,如何在既有的基础之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四中全会的主要任务,这就需要在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与进展。比如,立法不能把“专门法”变为固化小群体利益的“部门法”;执法不能变成寻租逐利的选择性执法;司法既不能受权力的干涉,也不能内部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全民守法则有待于在全社会确立起法治的信仰等等。破解这些制约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瓶颈性问题,将是四中全会的主要着力处。
第四,勾勒依法治国的实施方略。
有了科学的顶层设计,还要有实现顶层设计的科学路线图。这就是四中全会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只有通过从严治党、加强反腐,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政;只有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建设法治政府。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很难培育运行;没有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真正实施,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实践基础。同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法治国家“先立其大”,而法治国家则通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彰显其国家品格、国家追求。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则事半功倍,各自为战、单兵突进则劳而无功。
【第四篇】: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202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目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提和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上有了一个新的飞跃,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思想,执政的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我们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它又为各级政府全面推进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财政部门更要深入地学习和领会十五大精神,真正把依法治国这个战略思想和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保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把国家的各项事务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现代财政是法治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工作的根本准则。当前,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越来越强,财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紧迫。作为财政部门,更应加强法治财政建设。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法治财政的认识
法治财政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合法化和制度化。要从思想上更加重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在更高更广更深的层次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第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依法理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的作用。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财政收支反映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工作重点和活动方向。财政部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第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更好地保证社会公共需求的内在要求。公共财政的本质是聚众人之财、办公众之事,法制性是其基本特征之一。财政部门作为替党委政府管家、为人民群众理财的受托“代理人”,掌管的是公共资源,一切执法和管理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将各项财政收支活动列入法制化轨道,以此来约束、规范和监督理财行为,才能保证公共财政真正体现的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公信性,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加强财政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推进依法理财,说到底是要依法管权、依法管事、依法管人、依法约束自己。实践证明,依法理财和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密切相关,法治意识松一分,廉政风险就会增三分,有必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构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要清醒看到当前法治财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财政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为全面做好财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一些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充分发映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财政预算的规范性、约束力不强;财政决策程序、理财行为不够规范科学,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加强,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等等问题表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不断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三、要多措并举加强法治财政建设
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法规制度是建设法治财政的基础和前提,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首先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财政工作主要涉及利益分配,调整规范多种利益关系要靠制度,引领推动各项改革更要靠制度。要做到财政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财政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法规制度在规范理财行为、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作用。健全约束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按照效率与约束兼顾的要求,规范理财程序,健全理财行为约束机制,提高理财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二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宣传和营造法治文化,树立法律至上的理财思想和观念。三是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水平。加强学习培训,加强对财政工作人员新知识、新政策、新制度、新技能的培训,提升财政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服务,进一步增强财政干部法治观念,自觉养成遇事思法、办事依法、行必守法的工作习惯,努力打造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使我们财政队伍的法治建设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第五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成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南针和路线图,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单位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决定》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领悟,下面是我学习《决定》之后的几点感悟:
一、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反腐
从中共十八大以来空前的反腐力度来看,新一届领导人已经意识到当前腐败的严重性,“亡党亡国”不是杞人忧天。王岐山曾经指出:当前反腐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显然,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是反腐从治标走向治本的转折点。
在全面提升法治效能的同时,党内法规被上升为反腐的利器。《依法治国决定》提出:1.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2.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3.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一点,也是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
二、市场经济需要法治
三中全会《全面改革决定》提出了60项、336条改革,但其核心还是经济领域的改革,中心任务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必须是公平竞争的市场,而法治是确保公平竞争的不二路径。离开法治,必定出现“权力搅买卖”的格局,最终将陷入吴敬琏所警告的权贵资本主义的险途。正如《依法治国决定》所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法治的重要性已经在过去十年得到了反向验证:法治的不完善,导致特殊利益集团的崛起;特殊利益集团的膨胀,又进一步加剧了法治的边缘化。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吴敬琏反思说,“在改革初期有一个非常天真的想法,认为只要搞了市场经济一切都会好起来。但是经过这么多年,我改变了这种天真的想法。现在各级官员支配资源的权力太大,使得腐败几乎不能遏制。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逻辑关系,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
三、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实践中其效力有时还不及一些领导的批示。这种局面,根源于宪法实施机制的缺失。中国不仅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而且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来判,只能以具体的法律来判。这直接导致了宪法被虚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针对这一关键命题,《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从以下角度入手: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3.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4.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四、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中国的《宪法》赋予了中共的领导地位,于是就产生了党既要领导法治又要遵守法治的难题。《依法治国决定》要求“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习近平在《依法治国决定》起草说明中指出,“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
五、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一个社会不能没有秩序,因此需要公权力。但如何驾驭公权力,确保它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这是法治所要面对的核心命题。一旦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其“恶”的一面就容易膨胀。例如,过去十年,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各级政府不断卷入征地、拆迁、工程项目、招商引资、乱收费、设租寻租、干预司法……对于如何约束政府行为,防止它变成“到处乱摸的手”,《依法治国决定》提出: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3.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4.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此外,降低“民告官”的难度,是培养官员法治观念的最有效途经。《行政诉讼法》是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时常不能“认真”起来。《依法治国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这些措施,对于帮助各级政府官员懂法、守法、敬畏法律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