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篇二】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 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从**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 月 日
【篇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XXXX年来XX省XX市工作,工作单位为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 市的公司宿舍内。XXXX年XX月XX,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XXX年XX月XX日依法作出(XX)XX法民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一、宣告死亡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二、宣告死亡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