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住所地:铅山县港东乡邓村,法定代表人:程雄建,煤矿投资人。
被申请人:严大平,男,197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108071517。联系电话15946856331。
申请事项:
申请贵委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铅劳人仲[2024]第22号和铅劳人仲[2024]第27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严大平已经于2024年5月12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贵委于202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并定于2024年6月4日开庭审理此两案。
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7日就饶人社伤字[2013]12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上饶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但还未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还没有最终结论。
现特向贵委申请中止审理该两案件,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终局裁决时,再恢复审理此两案。恳望贵委依法准许!
此致
铅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
2024 年5 月29 日
【篇二】
申请人:高某某,女,生于1956年 月 日,汉族,章丘市辛
寨镇某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申请人与原告焦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案(即20XX章民初字第某某某某号)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高某某与原告焦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某某由谁监护。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因本案需要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申请中止审理,肯请贵院准许。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7411232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1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