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二】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ΧΧ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
Χ年Χ月Χ日,申请人ΧΧΧ(写明事情起因、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向支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支付人所在地属你院管辖,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篇三】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壹月壹拾伍日(2024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24年07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因,不慎将票据遗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附:
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票据复印件(两面)
4、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
附: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公示催告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