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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范例一】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代理人:梁学军律师,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例二】

  申请人:刘会彬,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东朱村育才东路28号,电话:13131115770。 

  被申请人:张兰振,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会彬 

  20XX年7月29日

  

  【范例三】

  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3684233148。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xx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福贤 

  20XX年2月9日

  

  【范例四】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22198210082512,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例五】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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