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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范例一】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OXX年 十 月二十六日

  

  【范例二】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XXXXXXXXX。 

  贵院在(202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2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24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24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24)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2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2024)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24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24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范例三】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 

  事实及理由 

  20XX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大石油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二部32型钻机及配套钻井设备(一部是32大庆Ⅱ型一130钻机,一部是绞车JC-32钻机)租与胜大石油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交付以上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接收设备后又转租以上设备给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石油公司),双方租赁期限也是一年(20XX年1月11日—20XX年12月31日)。且胜大石油公司也实际交设备给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金昊石油公司未返还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也未返还设备给申请人。20XX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诉讼,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将金昊石油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中包括申请人以上财产,申请人认为环县法院以上的裁定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返还以上财产给申请人。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6月11日 

  附: 

  1、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钻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含40512队定边院内设备交接书一份)。 

  2、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 5、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6、李志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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