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六,男,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生于1975年9月16日,住黑龙江省XX县镇XX吉村XX屯。联系电话:1537XXXXXXX56。
被申请人:刘小二,男,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人小二镇刘七村三组88号。联系电话:151888X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所有的鄂F2G77771和鄂FHD99999挂进行诉讼保全(现该车辆停放位于忠县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停车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2日,驾驶员程晓龙驾驶申请人李小六所有的黑B7888拖(黑B009挂)号车行驶至忠垫(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时,被孙小九驾驶李小六所有的鄂F2G8888擦刮,造成黑B55555号拖黑B2227挂车辆及该车运载商品车损失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此次事故中,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法院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给予鄂F2G8881和鄂FHD555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黑B8888号和黑7777挂作为保全鄂F2G555和鄂FHD555车辆的担保。
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XX中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809775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6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 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20XX年4月14日